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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五大契机,你知道吗?
[来源: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材料工程系 |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5月02日 | 浏览765

    

玄机一:试用期

  看试用期是否合法是第一步

   就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来说,法律从约定期限、约定方式以及试用期工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玄机二: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五项条款需谨慎对照

 以下六项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一一对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知晓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便于争议发生时锁定诉争对象。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同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的把握,以便采取应对及防护措施,同时确保知情权受保护。

  玄机三: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不能随意设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非具备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无效。之所以用可能,是因为,同样一项与法相悖的条款,因为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对劳动者有利,扩充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用人单位却可产生效力。屈晓蓉解释说,如果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决定不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为例,如此与法相悖的约定,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劳动者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不续订意向,最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意向,最终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却须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玄机四:服务期条款

  单位无权随意约定服务期限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常会与员工约定这样的条款:“A公司与员工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甲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A公司违约金××元。由于很多劳动者不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受其牵制不少,从而影响了自己寻求更大发展空间机会的可能。

  事实上,上面所描述的条款从本质上看是一条服务期条款,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为其服务满一定年限。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并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其必须基于一项前提,即用人单位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换句话说,服务期条款其实是一条对等条款,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先期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先行履行了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已单方付出的对价,劳动者以服务满一定年限作为回报。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要求付出的情况下,仅通过协议将劳动者的服务期确定下来,也仅是一厢情愿

  玄机五:企业规章制度

  看清企业规章制度,以防被动违纪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文章编辑:adminc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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