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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来源:材料系 | 作者: |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 浏览94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系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二)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教育,对学位申请人员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三)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通过相关软件审查学位论文重复率;

(四)发现学位申请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第七条教务部职责

 (一)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如指导教师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指导教师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属于合作学院委派的或外聘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必要时学院将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其招生计划,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编辑:材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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