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高〔2013〕2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要求,为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各单位实施细则须于4月1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教育部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 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有关学位申请人员的信息。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请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高教处。
联系人:张文东;联系电话:0591-87091268;
E-mail:fjsxwb@sina.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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